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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當貨櫃準備作部分注滿時,應考慮前條第六款任一種船舶運動所引起之重 大幌動之沖激危險性。當發現有重大幌動誘發沖激負載之危險時,應要求 作特別之試驗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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