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鄰近港口入、出口處之燈光位置及強度,有被誤認其為港口航行之燈光或
損害港口航行燈光之能見度者,國際商港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通報航港
局同意後拆除之;國內商港得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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