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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棧埠作業機構於接受委託裝卸作業時,發現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 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之危險物品或與同意之資料內容不符時,應立即停止作 業,並由委託人依規定完成應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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