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交通
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提出。
導遊人員換發或補發執業證,原執業證失效。
第一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刪除第一款至第三款,導遊人員辦理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
員執業證,實務上應視辦理類型檢附相關文件,爰為使導遊人員有所
依據,有關應檢附文件,已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相關作業須知。
二、第二項規定實務上未有案例,且其存廢與否不影響導遊人員管理,為
提高行政效率及簡化程序,刪除原規定。復為避免導遊人員持有雙證
之情事,增訂換發或補發執業證後,原執業證失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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