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應就重大醫療事故,分析其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並通報主 管機關。 前項應通報之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程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重大醫療事故通報、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不得於醫療爭議本 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