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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市場依第三十二條提撥之用人費,於年度終了有剩餘時,應提充市場人員 績效獎金。績效獎金依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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