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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漁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漁會時,應負賠償責 任。 漁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 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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