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漁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漁會時,應負賠償責
任。
漁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
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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