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漁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三規定向漁會提
出保證。
漁會應為總幹事以外之編制員工,辦理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或員工互助保證
,其費用由漁會負擔。
前項保險或保證之額度,由漁會定之,且不得超過各該漁會總幹事之保證
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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