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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雇主對於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破裂、爆炸等事故,致其構造損傷、爐筒壓潰、胴體膨出等 時,應迅即向檢查機構報告。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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