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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 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機關應核實另給服務 費用。但以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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