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政府採 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發布,同年月二 十七日施行,歷經八次修正。為使機關編列合理技術服務費用,擇定合適 之技術服務費用計算方式,並使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訂定服務費率者,因 案制宜訂定合理技術服務費率,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定明機關得就各種服務事項之費用,合理估算後編列預算,作為擇定 服務費用計算方式之參考(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 二、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機關應因案制宜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 各級費率,修正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附表為參考性質並刪除存有上限意 涵之文字,服務項目非屬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附表計費範圍者,應單獨 列項供廠商報價或載明固定費用,另修正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 員會建議金額者之建造費用之定義,及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 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九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得就履約期間各種技術服務工作 事項所需人力之類別、人數、工作時間、薪資,及人力以外之其他相關費 用,合理估算後編列預算,並作為擇定前條服務費用計算方式之參考。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機關核實編列技術服務預算,第一項定明機關擇訂第二十五條所 定計費方式前,先依個案所需工作、人力類別、工時等合理估算費用 後,再據以擇定計費方式。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 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 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招 標文件中載明。服務項目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其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 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參考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估 算結果,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 前項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 ,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 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 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 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第一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 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其費用之計算由雙方協議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 方式辦理。
一、修正第一項,增加機關因案制宜考量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 訂定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之彈性,本條所定之附表修 正為參考性質,爰增加「參考」及刪除「以下」及「其屬特殊情形… …」等文字。避免服務費率所包含之服務項目不明確之情形,定明服 務項目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非屬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例如 測量、鑽探、水土保持計畫、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綠建築標 章、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智慧建築標章等服務事項,應於招標文件單 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載明其固定費用。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統計一百零六年至一百零八年工程採購採未訂定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 建議金額者,其決標金額約為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九點三,且此等工 程案件有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係採最有利標決標者。爰修正第三項之建 造費用,以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代之。 四、修正第四項,基於契約變更雙方合意之精神,增列工程有本項情形者 ,雙方協議增減服務費用之計費方式,不以原契約約定方式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