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付款行提回電子票據,如有應予退票者,應即製作電子票據退票理由單
  並簽章後,連同電子票據於規定時間內傳送本所辦理退票交換。
  金融業者於提示交換並結算提回後,始發現指定帳號不存在時,應以書
  面通知付款行辦理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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