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未依前條第三項通知補足差額者,即為違約,本公司應即註銷其有 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並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違約,證券 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行轉知證券金融事業及各證券商。 本公司得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就應補差額部分按約定借券費率百 分之十收取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