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日前二個營業日,將下列股票所有人之本名
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
所及所持有股數,編製過戶清冊及媒體資料送交本公司:
一、轉融資擔保股票。
二、轉融券保證金擔保股票。
三、抵繳轉融券擔保價款差額股票。
四、抵繳轉融券保證金差額股票。
五、轉借券擔保品股票。
六、抵繳轉借券擔保品差額股票。
發行公司因召開臨時股東會停止過戶時,前項轉融資擔保股票過戶股數之
計算,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臨時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
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證券商依前二項規定編製之過戶清冊及媒體資料,本公司於停止過戶前一
營業日轉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
。
前三項規定,於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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