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本院於休假日,因業務需要必須工友加班者,經徵得工友同意後,採輪休
、補休或依休假日工作工資給付有關規定辦理。
工友於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工作後,選擇補休者,其補休期限比照本院
職員加班值班之規定,惟以當年度末日為屆期。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
未補休之時數,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
資。
前項之補休依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並依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
以小時為單位補休。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停止例假必要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並事
後給予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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