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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 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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