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得為必要之調查與處置。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前,得行準備程序;必要時,並得指定大法官行之。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至遲應於二十日前送達當事人。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