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353
人,瀏覽人次:
92628318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得為必要之調查與處置。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前,得行準備程序;必要時,並得指定大法官行之。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至遲應於二十日前送達當事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1)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