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
三、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四、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文件之編檔保存及圖書報刊徵集管理事項。
六、法令之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七、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複製及送登公報事項。
八、裁判書及其他刊物之編輯校對事項。
九、大法庭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
    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之彙輯事項。
十、會議及集會之紀錄事項。
十一、本院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十二、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十三、人民陳訴、申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十四、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公布之行政法院組織法新增大法庭制度,並刪除
    第十六條,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及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統
    一法律見解制度。又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大法庭裁定暨不同意見書、
    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應予
    以彙輯,以利日後參考及檢視,爰修正第九款文字。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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