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沈澱池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初步沈澱池:
  (一)形狀以矩形或圓形為準,矩形池長與寬之比以三比一至五比一為
        宜,寬度依刮泥設備而定,池數以二池以上為原則。
  (二)池以水密性鋼筋混凝土構造為原則,宜設刮泥設備,設有污泥刮
        泥設備之池底坡度,圓形池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為宜,矩形池
        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為宜。
  (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以沈澱時間以左表為準:
┌─────────────┬─────────┐
│處理方法                  │沈澱時間(小時)  │
│                          ├─────┬───┤
│                          │分流制    │合流制│
├─────────────┼─────┼───┤
│初級處理                  │三以上    │      │
├─────────────┼─────┼───┤
│滴濾池法                  │二至二.五│      │
├─────────────┼─────┼───┤
│活性污泥法(或旋一和施轉生│一.五至二│三以上│
│物接觸法)                │          │      │
└─────────────┴─────┴───┘
  (四)有效水深以二.五以尺至四公尺為準,表面負荷率以每日每平方
        公尺二十五立方公尺至五十立方公尺為準,水面至池頂高以四十
        公分至六十公分為宜。
  (五)平行流者,應設有垂直水流方向孔整流壁,放射流者,應設圓筒
        形整流板。
  (六)溢流設備使用溢流堰者,應設袪渣裝置,其止渣板之設置,以板
        頂距水面十公分板底在水面下三十公分至四十公分為宜,堰之溢
        流負荷以不超過每日每公尺二百五十立方公尺為宜。
  (七)刮泥機之刮泥板速度以不攪亂沈澱物為準,矩形池宜設連續轉動
        式或往復式刮泥板為準,圓形池宜設置迴轉式刮泥板。
  (八)污泥可藉水位差或以抽泥機抽排,其排泥管之口徑以一百五十公
        厘以上為宜,排泥管之配置應考慮易於清除,並在適當地點設清
        除口。
  二、最後沈澱池:
  (一)形狀以矩形或圓形為準,矩形池長與寬之比以三比一至五比一為
        準,寬度依刮泥設備而定,池數以二池以上為原則。
  (二)構造以水密性鋼筋混凝土造為原則,宜設刮泥設備。設有刮泥設
        備之池底坡度,圓形池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為宜,矩形以百分
        之一至百分之二為宜。
  (三)沈澱時間以計畫最大日污水量二小時至三小時為準,有效水深以
        二.五公尺至四公尺為準,表面負荷率以每日每平方公尺二十立
        方公尺至三十立方公尺為準,水面至池頂以四十公分至六十公分
        為準。
  (四)整流設備應參照第一款第五目規定。
  (五)溢流設備以溢流堰為主,堰之溢流負荷以不超過每日每平方公尺
        一百五十立方公尺為準。
  (六)刮泥機設備應參照第一款第七目規定。
  (七)污泥抽排設備應參照第一款第八目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