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社會局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根據調查可能受災地區災民人數,儲
  備足夠之救災口糧以備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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