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規則之訂定,應先送本府法規委員會審查後,提報縣務會議審議通過 。 本府設法規委員會,掌理法規審查事項。其組織及審查程序,另訂之。 法規委員會之組成人員中,具法律學術或法制經驗之學者專家,不得少 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