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借用機關於借用物未盡善良管理人保管責任,致有毀損者或被占用者,
  應負賠償或排除占用之責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