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五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未達最低投保金額
  或消費者及其繼承人非受益人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再次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得勒令停業、吊扣其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
  他許可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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