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公、私營企業組織或個人,為開發礦產、採取土石、承採林木、施
設交通、發展觀光事業、開設工廠、旅館、商店所需土地或合法團體所
需建築用地,以不妨害山地人民生活及山地行政為限,得擬具詳細計畫
向鄉公所申請,由鄉公所、縣政府勘查並加具處理意見層報民政廳核准
租用或使用山地保留地。
前項用地,如屬申請續租者及合法公私營企業組織或個人為開發礦產、
採取土石、施設交通、蓄木場等土地,屬於臨時性,租期在一年以內者
,得由縣政府先行核准租用訂約後層報民政廳備查,但伐木業者作業上
所必需之運材道路、貯木場、工寮等用地,得由鄉公所,以其許可採運
林木期間為限,先行核准訂約層報民政廳備查。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