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負責人應於礦場開工後三個月內,訂定礦場安全守則,報礦務局核 備後公告週知,全體礦場作業人員均應遵行,變更時亦同。 前項礦場安全守則之訂定或變更,應經該礦場工會或全體礦場作業人員 之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