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 申請登記。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貨棧業者經海關廢止登記後,旋即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 致架空海關所為廢止登記處分,爰規範貨棧業者自海關廢止登記之日 起二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