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就前條所列文件建立檢核管理作業程序。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就前項檢核管理作業程序訂定自律規範,並報主管
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配合簽署制度調整,刪除原第一項簡化作業簽署規定,原第二項及第
三項移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透過經紀人公司送件者,改由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建立檢核機制,第一
項明定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就第三十四條所列文件建立檢核管理之作
業程序,以資遵守,又為確保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對執行第一項作業方
式有一致性之參考標準,於第二項明定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相
關自律規範,俾供會員公司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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