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私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至遲應於原訂開課日前一日通知學生,並於
 原訂開課日起十日內全額退還已繳納費用。
 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而停班、停課者,補習班應事先告知學生,
 並於實際停班、停課起十日內,按未上課比例退還已繳納費用。
 補習班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或上課地點者,學生要求退費時,應
 按未上課比例退還已繳納費用。
 補習班申請暫停招生、註銷立案,或因違法而受本府停止招生、撤銷立
 案處分者,依前三項規定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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