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至遲應於原訂開課日前一日通知學生,並於 原訂開課日起十日內全額退還已繳納費用。 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而停班、停課者,補習班應事先告知學生, 並於實際停班、停課起十日內,按未上課比例退還已繳納費用。 補習班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或上課地點者,學生要求退費時,應 按未上課比例退還已繳納費用。 補習班申請暫停招生、註銷立案,或因違法而受本府停止招生、撤銷立 案處分者,依前三項規定辦理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