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雇主同意代轉前條第二款所定文件如下:
一、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
    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文件轉送當地主管機關;經當地主管機關審查文件
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辦理第三十三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外國人入國日前
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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