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
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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