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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四十五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 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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