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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四十六條
聲明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或定由 舉證人提出之期間。 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文書為第三人所執之事由及第三人有提出義務之原因,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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