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於每一年度辦理免役、禁役
、緩徵、緩召後,應分別繕造統計表,除分別層報內政部、國防部備查外
,並相互分送彙計統計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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