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依第三
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接受
捐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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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依第三
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接受
捐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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