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以圖解法複丈者,依左列規定訂正地籍圖:
  一、分割複丈部分,應依據複丈圖將舊地目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然
      後以紅色移繪其新經界線,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目地號。
  二、合併複丈部分,應依據複丈圖將不需要之部分經界線以紅色×線劃
      銷之,地目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目地號。
  三、一宗土地跨二幅以上地籍圖時,其面積較大部分之地目地號以黑色
      註記之,其餘部分之地目地號以紅色註記之。
  四、因地籍圖之伸縮致拼接發生差異時,應依據其伸縮比例,平均配賦
      。
  五、因地籍圖上坵形細小,訂正困難時,得比例放大並量註邊長移繪於
      該地籍圖空白處。如無空白位置,則另行加繪浮貼於地籍圖適當之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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