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估價技術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總收益,指估價當時勘估標的按法定用途出租或自行使用,在
  正常情況下所能獲得之租金或收益之數額。
  前條所稱收益損失,應按勘估標的閒置、無法收回之積欠租金及其他原
  因致收益短收數額之總和,參酌勘估標的使用性質及地區狀況後加以推
  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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