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總收益,指估價當時勘估標的按法定用途出租或自行使用,在 正常情況下所能獲得之租金或收益之數額。 前條所稱收益損失,應按勘估標的閒置、無法收回之積欠租金及其他原 因致收益短收數額之總和,參酌勘估標的使用性質及地區狀況後加以推 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