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拘留所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被拘留人患病時,須延醫診治,病重者,移入病室,病危時須通知其家
  屬。
  前項醫藥費如經查明患病者確無支付能力時,由各該管警察機關負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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