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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拘留所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被拘留人患病時,須延醫診治,病重者,移入病室,病危時須通知其家 屬。 前項醫藥費如經查明患病者確無支付能力時,由各該管警察機關負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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