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用單位如因任務需要延長工時,需填寫延長申請單(如附件十四),
經核定延長工時者,其延長工時之核定權責暨工資(薪給)依下列標準
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含)以內者,須經單位政戰主管(業務主
管)核定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需呈報政戰主管(業務主管)以
上長官核定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需呈報
單位政戰主管(業務主管)核定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
前項各款一小時工資(薪給)額計算,係以月薪除以月工作總時數二百
四十小時平均值。所需預算納入年度內編列。
前項延長工時申請單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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