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自致身心障礙之日起於六個月內因同一 原因死亡已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者,發給死亡給付與身心障礙給付所差之金 額。但身心障礙等級加重經領取給付差額後死亡,如其加重前核定身心障 礙等級已超過六個月者,免扣其身心障礙等級加重前已領之金額,僅扣除 身心障礙等級加重部分之金額。
所定「成殘」、「殘廢」、「殘等」之用語,分別修正為「致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及「身心障礙等級」,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之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