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進出口貨物、通運貨物、轉運貨物、保稅貨物、郵包、行李或貨櫃存放於
船舶、航空器、車輛、其他運輸工具或其他處所,而在海關監管下或經海
關加封、下鎖,有擅行改裝、移動、搬運、塗改標誌號碼或拆封、開鎖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
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加倍處罰。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