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校之分校、分部停辦時,分校、分部學生得併入本校或分校就讀;本校
停辦時,其學生應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各該
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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