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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發電業、輸配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 定情形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及程序之標準 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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