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下列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附有識別信號:
一、業餘無線電。
二、無線廣播電視。
三、在二十八百萬赫頻帶以下之無線電中繼。
四、行動通信。
五、標準頻率與時間信號。
六、無線電示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