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航空站噪音防制工作,由民航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訂定噪音防制
工作計畫。
前項航空站,屬於國營者,其噪音防制工作,由民航局辦理,並得由民航
局委辦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非屬國營之航空站,其噪音防制
工作,由經營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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