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條文關聯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除作下列
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
證券金融事業依前項規定運用證券擔保品,應取得客戶出具之轉擔保同意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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