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客戶於借貸期間,有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或櫃檯買賣中心業
  務規則第八十七條規定,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應通知客戶於次一營
  業日了結證券借貸交易後,註銷其證券借貸帳戶;逾期未了結者,本公
  司應於次一營業日開始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了結借貸交易。
  客戶於借貸期間,於他證券商或期貨商有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六
  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三款或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
  一款、第三款所定違約情事之一者,未結案前,客戶得委由本公司之「
  安泰證券金融公司處理違約專戶」賣出其提供之擔保品證券後,自市場
  買回以返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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