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儲存個人資料電子檔案之設備,應定期進行軟硬體設施之安全檢
測與維護。
更換檔案電子儲存相關軟硬體設施時,應先製作備份,避免資料流失。轉
置時,亦同。
前項情形,於更換轉置完畢後,應以適當措施完全移除原設施之個人資料
,以避免洩漏。
第一項、第二項設備之保存場所,應有適當環境控制及安全管制措施,避
免損壞或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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