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滴濾池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標準滴濾池:
  (一)使用旋轉式噴水設備者以圓形為準,使用固定式噴水設備者以矩
        形為準。
  (二)濾池之水力負荷以每日每平方公尺一立方公尺至三立方公尺為準
        ,濾料之生化需氧量濾料負荷以不超過每日每立方公尺0.三公
        斤為準。
  (三)濾料應採用耐久性、表面粗糙、大小均勻材料,直徑為二十五公
        厘至五十公厘。
  (四)濾床深度以一.五公尺至二公尺為準,濾池底部之坡度以百分之
        一至百分之二為準,集水部分之斷面須考慮通風,並以集水所須
        斷面積之二倍以上為準。濾池外壁以鋼筋混凝土造為原則,出水
        高須在三十公分以上。
  (五)固定式滴濾池自動配水槽之容量應能供應噴水設備五分鐘至十五
        分鐘之噴水量。自動噴水槽之高低水位差為四十公分至七十五公
        分,其最小流出量不得低於最大流出量二分之一,自動虹吸之最
        大放流量相等於流入污水之最大流量。
  (六)鄰接住宅區時,濾池應加高池壁或加蓋,並設置通氣設備。
  二、高率調濾池:
  (一)形狀應參照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二)水力負荷量依左表規定:
  ┌─────────┬───────────┐
  │生污水之生化需氧量│水力負荷              │
  ├─────────┼───────────┤
  │毫克/公升        │立方公尺/平方公尺/日│
  ├─────────┼───────────┤
  │一二0            │二五                  │
  ├─────────┼───────────┤
  │一五0            │二0                  │
  ├─────────┼───────────┤
  │二00            │一五                  │
  └─────────┴───────────┘
        生化需氧量濾料負荷以不超過每日每立公尺一.二公斤為準。
  (三)濾料應參照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但直徑為五十公厘至六十公厘。
  (四)濾床深度為一.五公尺至二公尺,二個以上濾池串連使用時,其
        各池之濾床深度為一公尺。
  (五)濾池底部、濾池外壁及附屬設備應參照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六目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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