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稱一般事業廢棄物,係指左列各種: 一、批發市場、禽、畜飼養場、屠宰場之無害廢棄物。 二、營建事業所產生之建築廢棄物。 三、醫療院所因醫療業務所產生之無害廢棄物。 四、其他因事業活動所產生之無害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