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稱一般事業廢棄物,係指左列各種:
  一、批發市場、禽、畜飼養場、屠宰場之無害廢棄物。
  二、營建事業所產生之建築廢棄物。
  三、醫療院所因醫療業務所產生之無害廢棄物。
  四、其他因事業活動所產生之無害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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