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警察人員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府警務處薦任科員出缺,依照中央及地方機關設置薦任科員原則,由
  該處另定辦法輪流敘補。保警隊薦任組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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