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議會設程序委員會,編列議事日程,其設置辦法由縣議會訂定,並函 報省政府轉報內政部備查。 前項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關於議員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 四分之一。 議事日程應函報省政府轉報內政部備查。